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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-87 》第1.0.5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、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:1~3层为低层;4~6层为多层;7~9层为中高层;10层以上为高层。二、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(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)。三、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或者40层以上时,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。扩展资料在我国,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:1、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: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,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,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,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;2、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,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(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);3、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。参考资料:百度百科——高层建筑,百度百科——超高层